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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宗地编号: |
2012衡湖9号地 |
宗地面积: |
21349.95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衡水滨湖新区106国道东侧 |
| 出让年限: |
40年 |
容积率: |
小于或等于3 |
建筑密度(%): |
小于或等于45 |
| 绿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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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限高(米): |
大于或等于-10并且小于或等于30 |
土地用途: |
其他商服用地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21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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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土地条件: |
| 起始价: |
2706.11万元 |
加价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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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3年02月01日 至 2013年02月20日 到 衡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局窗口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3年02月01日 至 2013年02月20日 到 衡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局窗口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02月20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3年02月20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3年02月25日14时30分 在 市政府政务大厅(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受让者必须按照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对上述地块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以及市安全局、市环保局、市地震管理办公室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我局委托衡水市捷诚土地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必须与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必须交清成交总价款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1819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局窗口
联 系 人:杨守礼、孙文虎
联系电话:2065235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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